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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星期六

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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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4-02-18    瀏覽次數:16681

教育部辦公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的通知

教基一廳[20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質量技術監督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規范各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制定了《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現印發你們。請各省級教育行政、質檢部門參照本《規范》,認真抓好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建設、管理和使用工作。

  教育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從2012年起,每年將從各省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中遴選出一批國家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請根據《教育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建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開展質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號)要求,制定本地區質量教育基地的申報規范和評審細則,部署本行政區域省、市、縣三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的創建工作。 

  附件: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 

 

                                                        教育部辦公廳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辦公廳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管理規范 

  1.目標

  1.1 規范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工作,探索建立基地活動與學校教育的有機銜接機制,提升中小學生的質量意識和社會責任感,逐步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質量教育基地網絡。

  1.2 依托企事業單位,建立設施完善、內容適宜、形式多樣、注重實效,適合各年齡階段中小學生開展社會實踐需求的質量教育基地。

  2.依據與范圍

  2.1 本規范依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以及《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建設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開展質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號)制定。

  2.2 本規范適用于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聯合命名的國家級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包括:消費類產品的生產企業;知名品牌示范區內的企業;國家級和省級科研院所和檢測機構、實驗室;旅游和金融等現代服務企業等。

  2.3 高危險、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適宜中小學生參觀學習的企業不建設質量教育基地。

  3.申報與評審

  3.1 申報時間從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0日止。

  3.2 申報材料。

  (1)《全國中小學質量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申請表》;

  (2)質量教育基地建設情況;

  (3)質量教育活動開展情況;

  (4)適合不同或特定年級學生的活動實施方案;

  (5)接待手冊;

  (6)申報單位全貌、生產線(或檢驗檢測設備)及開展質量教育活動照片共6張。

  各省教育行政、質檢部門將推薦的國家級質量教育基地的申報材料紙質和電子版(刻錄成光盤),紙質材料一式兩份分別報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和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

  3.3 評審。

  3.3.1 省級質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好中選優,優中選強”的原則,從本地區省級質量教育基地中,確定申報國家級質量教育基地的推薦名單。

  3.3.2 教育部與國家質檢總局組成聯合專家組,對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質檢部門推薦的質量教育基地進行文件審查。

  3.3.3 文件審查包括:申報材料齊全性、申報范圍符合性、申報條件符合性等。

  3.3.4 教育部和國家質檢總局可安排專家組或委托省級教育、質檢部門聯合對通過文件審查的部分單位進行現場評審。

  3.3.5 現場評審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條件、承擔質量教育基地適宜性、質量教學內容、質量教學方式、動手操作體驗、講解人員、參觀路線、接待能力、安全措施等。

  3.3.6 專家組依據評審結果,形成評價報告,提出初選名單,經教育部、質檢總局兩部門審查批準后,確定并發布正式入選名單。

  4.建設與管理

  4.1 基本要求

  能夠根據質量教育社會實踐活動要求,對工作環境、參觀路線、教學場地、學習內容、人員師資等進行合理安排。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和檢驗檢測工作的前提下開辟參觀走廊,明示質量教育標志,提供相對封閉的培訓、教學場所;能夠滿足教育部門設計教學活動方案要求,并培訓專業講解人員。有明確的機構及人員負責中小學質量教育工作,并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

  4.2 教育內容

  結合生產和檢測工作特點,針對小學、初中、高中各學習階段,或針對某一知識點以及學生的認知能力,設計相應的教育內容。

  教育內容包含三個方面:

  (1)質量基礎教育,涉及質量基本知識和質量安全相關知識,如對質量的含義、質量和質量安全的相關標志、標識等。

  (2)生產(檢測)流程控制及質量管理知識,包括生產(檢測)流程設計與控制、質量管理關鍵環節的展現與介紹。

  (3)與生產或檢測工作相結合的互動性體驗。

  以上三個方面為質量教育的主要內容,申報單位應根據不同對象(小學、初中、高中)的實際特點設計教學方案,擬定從“知道”到“了解—理解—掌握—運用”等不同層次的培養目標。

  4.3 接待條件。

  4.3.1 講解人員要求。

  (1)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講解人員。

  (2)應保證所有講解人員具備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掌握生產操作規范,講解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講解技巧,應對中小學教育情況有基本的了解。

  4.3.2 設施要求。

  (1)有適合中小學生參觀學習的有關產品質量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內外質量管理讀物等。

  (2)本單位有關的資料、實物、案例等。

  (3)應能具備可供中小學生操作、體驗的檢測儀器設備或能夠動手制作的相關產品。

  4.3.3 環境條件。

  (1)參觀場地應該滿足安全、環保、通暢的基本要求。

  (2)應具有明確的參觀區域標識,必要時制定專門程序或參觀路線。

  4.3.4 接待要求。

  (1)應明確公示接待時間。分期、分批接受中小學生開展質量教育實踐活動。

  (2)全年接待天數不少于36天。每次可接待60-100名以上的學生。

  4.4 安全措施。

  4.4.1 應強化安全管理。建立保障安全的組織管理機制和保護措施,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4.2 現場活動中的講解人員和企業負責安全的人員應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做好參觀區域的現場管理,保證學生安全。

  4.5 監督管理。

  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將對質量教育基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檢查,對出現以下情況的質量教育基地的實行退出機制,撤消其命名。

  (1)開展質量教育活動明顯偏離方案目標的;

  (2)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管理不善,不能及時報告發展動態的;

  (4)未按要求推進質量教育活動或成效不明顯的;

  (5)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4.6 工作交流與信息報送

  4.6.1 應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特別是互聯網廣泛宣傳質量教育活動成果,加強質量教育經驗交流,及時反映質量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4.6.2 應指定1名信息聯絡員,每月向教育部、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的中國標準化研究院質量文化發展研究中心報送質量教育基地信息稿件。

  4.6.3 稿件要保證時效性,要突出質量教育活動的工作動態,重點報送組織中小學生開展質量教育活動的學習內容、特色做法和每月組織參加質量教育的學生數量。